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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闫中库与被告张中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中库,张中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943号原告:闫中库,男。被告:张中仁,男。被告: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思。原告闫中库与被告张中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闫中库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中库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中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中库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闫中库负担。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