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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文志、姜玮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志,姜玮煌,姜丽蕊,姜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文志,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姜玮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姜丽蕊,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姜锦彬,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志与被执行人姜玮煌、姜丽蕊、姜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姜玮煌、姜丽蕊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文志借款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姜锦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姜玮煌、姜丽蕊、姜锦彬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89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姜玮煌名下址在泉州鲤城区的房产抵押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待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姜丽蕊、姜锦彬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查,三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