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琳荣丽食用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琳荣丽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82号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游油松尚游公馆2楼206。组织机构代码08343376-7。法定代表人赵德刚,男,系该公司法人。被告:贵州琳荣丽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西河社区下龙井组。法定代表人刘继林,男,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琳荣丽食用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凯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