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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庞艳、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艳,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庞艳,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宋玉花,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艳与被执行人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4806元,包含借款本息53665元、案件受理费571元及保全费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玉花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45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宋玉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宋玉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庞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