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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秀玉、徐光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玉,徐光玉,赵星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秀玉,女,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沙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光玉,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大专文化,教师,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吸毒受到行政处罚,于2013年11月11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星光,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秀玉、徐光玉、赵星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4刑初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间,被告人徐光玉、赵星光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共谋到外地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同月14日,徐光玉、赵星光驾车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群英二村×幢×××室,与被告人吴秀玉商定以每克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吴秀玉购买400克甲基苯丙胺,徐光玉支付给吴秀玉毒资20000元。15日凌晨零时许,吴秀玉雇佣他人驾车到福建省龙岩市向龙哥购买400克甲基苯丙胺,龙哥另送给吴秀玉40克甲基苯丙胺。上午7时许,吴秀玉回到三明将4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赵星光,另将龙哥送的4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元的价格卖给赵星光。随后赵星光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回连云港贩卖,徐光玉留在三明市区伺机购买毒品。上午11时许,赵星光驾车行驶至三明市垄东服务区时被高速公路交警拦下检查,民警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36克,下午6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吴秀玉、徐光玉,从吴秀玉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克。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决定及清单、照片、鉴定意见、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吴秀玉、徐光玉、赵星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吴秀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6克,徐光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6克,赵星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3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徐光玉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吴秀玉、徐光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星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秀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徐光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赵星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四百五十六克,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五)继续向被告人吴秀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诉人吴秀玉上诉理由:帮上诉人徐光玉、赵星光代购毒品,没有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联系毒品上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徐光玉上诉理由:查获的部分毒品用于个人吸食,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赵星光上诉理由: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仅是帮助运输,且有立功、坦白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间,上诉人徐光玉、赵星光共谋由徐光玉联系毒品上家,赵星光出资,到外地低价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连云港市贩卖牟利。随后徐光玉经人介绍,通过网络及电话与上诉人吴秀玉联系,约定到福建省三明市向吴秀玉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月14日,徐光玉、赵星光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苏F×××××轿车至三明市梅列区群英二村×幢×××室,与吴秀玉商定以每克50元的价格购买400克甲基苯丙胺,并商定事后给予吴秀玉5000元报酬,随后徐光玉支付给吴秀玉购毒款2万元。15日凌晨零时许,吴秀玉雇人驾驶徐、赵二人的轿车到福建省龙岩市向毒品上家龙哥购买了440克甲基苯丙胺后返回三明市,按约定将4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赵星光,另和赵星光商定将剩余的4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元的价格卖给赵星光,吴秀玉收取了部分毒资500元。交易完成后,赵星光驾车将所购的甲基苯丙胺运回连云港市,徐光玉留在三明市欲再次购买毒品。上午11时许,赵星光驾车行至高速公路长深线(闽)B垄东服务区时,被执勤的三明高速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从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36克。下午6时许,赵星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吴秀玉、徐光玉,公安机关从吴秀玉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25袋共计净重20克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从赵星光驾驶的轿车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9.6%,从吴秀玉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9.6%至77.5%不等。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阚某证言,证实其系车牌号苏F×××××轿车的车主。2015年8月14日,其查询出租轿车的GPS轨迹,发现轿车位处福建省三明市,并在市区移动,次日,其再次查询发现轿车停放在三明市高速北路口。2.行车轨迹表,证实车牌号苏F×××××轿车2015年8月1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次日凌晨至11时,轿车从三明市经福建省永安市至福建省龙岩市,后返回三明市。3.三明市梅列区旅客住宿登记单,证实吴秀玉于2015年8月15日至17日以其身份信息登记住宿××宾馆×××房间。4.银行交易清单,证实徐光玉的账号为50×××52的中国银行卡2015年8月14日收入2万元,次日支出19600元;吴秀玉的账号为62×××43邮储银行卡2015年8月15日收入2000元,后被支取。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吴秀玉的号码为188××××3897的手机在案发期间与徐光玉的号码为170××××0661的手机多次通话。6.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于2015年8月15日在高速公路长深线闽B道垄东服务区对赵星光驾驶的车牌号苏F×××××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副驾驶座的手套箱内查获一透明塑料袋,内有疑似毒品无色晶体若干,疑似吸毒工具一套。7.移交物品和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将扣押的车牌号为苏F×××××轿车、无色晶体壹袋、蓝色小瓶子一个移交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梅列分局依法予以扣押。8.扣押物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5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从吴秀玉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25包、一张农行卡、一个透明瓶子、三个透明封口袋、一部白色手机;扣押徐光玉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和诺基亚手机各一部。9.称重笔录、照片,证实在赵星光驾驶的车辆上被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436克,从吴秀玉处扣押的2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共计20克。10.明公刑鉴(2015)325号、326号检验意见,证实从赵星光和吴秀玉处扣押的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闽警院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0215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从赵星光驾驶的轿车上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9.6%,从吴秀玉处扣押的25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69.6%至77.5%不等。12.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徐光玉、赵星光带公安人员指认了涉案地点三明市梅列区群英二村1幢301室、三明市列西宾馆1308房间。13.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赵星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吴秀玉、徐光玉。14.情况说明,证实吴秀玉归案后提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毒品上家,但因无法提供详细情况,不具备抓捕条件。15.户籍证明,证实徐光玉、赵星光、吴秀玉的身份情况。16.刑事判决书,证实徐光玉、赵星光前科情况。17.上诉人吴秀玉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5年8月份,徐光玉通过网络联系其欲购买毒品,其担心在网络上商谈毒品交易会被发现,叫徐光玉使用电话联系。此后,徐光玉电话联系其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其答应帮忙。同月14日早上,徐光玉、赵星光驾车到三明,其带他们到朋友的住处群英二村×幢×××室,并拿甲基苯丙胺给他们试吸。徐光玉、赵星光在验货后,提出购买2万元甲基苯丙胺,并答应事后给予5000元报酬。其联系龙岩毒品上家后,告诉他们需到龙岩购买毒品,次日上午才能交货。当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列西宾馆帮他们开了一个房间,赵星光在宾馆房间睡觉,其和徐光玉在外等毒品上家的消息。同月15日凌晨,其接到龙岩上家龙哥的电话,叫其带钱到龙岩的高速路口交易,就带着徐光玉支付的毒资2万元雇人驾驶徐光玉的轿车去龙岩。凌晨3时许,其到龙岩高速路口打电话通知龙哥交易,在交付2万元现金后,龙哥给其440克毒品。早上6时许,其回到三明先去列西宾馆找赵星光,与他一起回到朋友住处将400克毒品交给他,又把龙哥多给的40克毒品卖给赵星光,赵星光许诺40克毒品的毒资2000元连同购买400克毒品的5000元报酬事后一起支付。后赵星光叫朋友汇款2000元到其银行卡,支取后给其500元。当天中午,徐光玉接到赵星光电话称轿车在高速公路被交警查扣。其和徐光玉一起去交警队处理时被抓。吴秀玉经辨认照片确认徐光玉、赵星光。18.上诉人徐光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案发前几天,其和赵星光在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赵星光说连云港的甲基苯丙胺价格太高,一起去价格低的地方购买运回连云港,不仅可以自己吸,还可出售牟利,其欠赵星光的2万元抵作毒资。其在从朋友处知道了吴秀玉的QQ号后,通过网络和电话与吴秀玉联系,约定向吴秀玉购买冰毒。其和赵星光于2015年8月14日驾车到三明,吴秀玉将他们二人带到她的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其二人感觉品质可以,由赵星光和吴秀玉谈价钱,其去打电话向朋友借钱。在借款到账后,吴秀玉与毒品上家约定购买2万元的毒品,每克价格不高于50元。当晚,吴秀玉取走2万元毒资,并借用其车辆外出购买毒品。15日早上8时许,其到吴秀玉住处时见赵星光手里拿着一袋甲基苯丙胺,就与赵星光商量将毒品邮寄回连云港,赵星光提出由他驾车将毒品运回连云港,让其留在三明继续购买毒品,但赵星光没钱支付高速通行费和汽油费,就由赵星光向他朋友借了2000元,其中1400元作为赵星光的沿途开支,500元给吴秀玉,100元给其。后赵星光将毒品塞入一个烟盒,驾车回连云港。在赵星光离开一个小时左右,其收到赵星光的短信称因无证驾驶被抓,害怕车上的毒品被查获,让其找吴秀玉帮忙取回车辆。其和吴秀玉到高速交警处理时被抓。徐光玉经辨认照片确认吴秀玉、赵星光。19.上诉人赵星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其和徐光玉俩人的毒品吸食量大,因他们所在地连云港的毒品价格较高,共同商量到外地大量购买价格低的毒品,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牟利。案发前三四天,徐玉光对其说三明的朋友可以介绍他们购买一克几十元的甲基苯丙胺。其和徐光玉打算以徐光玉此前欠其的两万元作为毒资到三明购买毒品。2015年8月14日上午10时,其和徐光玉驾车到三明,试吸了吴秀玉给的甲基苯丙胺,认为质量不错,由其和吴秀玉商谈价格,双方确定每克甲基苯丙胺50元,交易400克。此间,徐光玉在外联系筹措购买毒品的资金。当日下午,徐光玉收到毒资,即要求吴秀玉提供毒品,并答应事后给吴秀玉5000元好处费。15日上午7时许,其跟随吴秀玉从宾馆到她的住处,吴秀玉从胸罩内掏出毒品,经称重约440克,其提出多出的40克也按每克50元的价格卖给其,吴秀玉表示同意。因其和徐光玉均没钱,其找朋友借了2000元汇到吴秀玉的银行卡,支取后给吴秀玉500元,给徐光玉100元,自己留了1400元作为返程开支。后其将毒品藏在烟盒内放置在车辆副驾驶座的工具箱,独自驾车回连云港,在高速公路垄东服务区被交警拦下检查,车上的毒品被查获。赵星光经辨认照片确认吴秀玉、徐光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吴秀玉提出系帮上诉人徐光玉、赵星光代购毒品,没有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吴秀玉和徐光玉、赵星光商定以总价2万元交易400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吴秀玉收取5000元报酬,后吴秀玉用徐、赵两人支付的2万元毒资向毒品上家购买了440克甲基苯丙胺,按约定交付了400克,余下40克另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星光。从交易过程看,吴秀玉属毒品交易的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吴秀玉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毒品上家的线索,但不具备抓捕条件,依法不构成立功。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光玉提出查获的部分毒品用于个人吸食,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的上诉理由。经查,徐光玉和赵星光购买的毒品不仅自己吸食,还用于贩卖牟利,原判据此将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正确。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星光提出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仅是帮助运输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星光和徐光玉共谋从三明购毒运回连云港贩卖,并以徐光玉欠其的2万元作为出资,还与毒品上家吴秀玉商议毒品价格,接收和运输毒品,参与了贩卖、运输毒品的各个环节。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秀玉、徐光玉、赵星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秀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6克,徐光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6克,赵星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36克,三人均属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徐光玉和赵星光共谋犯罪,徐光玉联系毒品上家,赵星光出资,商谈价格,接收毒品,并驾车运输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徐光玉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吴秀玉、徐光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星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已对吴秀玉和徐光玉予以从轻处罚,对赵星光予以减轻处罚,三上诉人以相同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建山审判员  薛世光审判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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