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江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江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066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被告:江冰,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江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