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牛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52号原告闫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王某(又名王三娃),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晓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代理人邓保平、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代理人诉称,2013年被告牛某某、王某某夫妻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借用原告55000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一年。借款期满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拖欠玉米饲料款1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我们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已经归还35000元,剩余款项年底积极想办法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王某(又名王三娃)因资金紧缺,向原告闫某某借款55000元,期限一年,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担保。借款期满后,三被告为归还借款,于2014年8月23日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8月归还5000元,2015年11月归还20000元,2016年6月归还10000元,共计35000元,现拖欠借款20000元本金及玉米饲料款10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借据一张;2、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闫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王某55000元,期满后原告闫某某向被告王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王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闫某某主张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玉米饲料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某、王某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闫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从2016年6月至执行之日止),玉米饲料款10000元二、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承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玉米饲料款10000元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被告王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