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文中与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875号徐文中,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小庙村*组,联系电话1503168****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沙坨子乡下洼子村,联系电话1383240****法定代表人:张立刚徐文中申请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43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432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