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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朋利申请执行张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利,张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朋利,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秀劳,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应,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王朋利申请执行张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朋利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108.7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应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陕A2NC**的汽车一辆、拆迁安置款等财产线索,经核实车牌号为陕A2NC**的汽车非被执行人张应所有,拆迁安置款已于2010年1月26日发放完毕,本院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应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张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协商以人民币1500元/月支付案款人民币81108.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嘉审 判 员  齐伟代理审判员  廖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