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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志红、潘凤梅、文长清申请保全龙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红,潘凤梅,文长清,龙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51号申请人刘志红申请人潘凤梅申请人文长清被申请人龙岚申请人刘志红、潘凤梅、文长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龙岚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一年中作为洗马河格兰世家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操作,侵占申请人资金共计90800.80元。现得知被申请人龙岚要出售自己位于该小区*单元**层****号住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龙岚所有的位于的凯里市洗马河巷190号格兰世家*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37.1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0****5)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志红自愿用位于凯里市洗马河格兰世家*单元*层***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凯里市第0001****-1)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红、潘凤梅、文长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龙岚所有的位于的凯里市洗马河巷190号格兰世家*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37.1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0****5)。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查封。二、查封申请人刘志红位于凯里市洗马河格兰世家*单元*层***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凯里市第000*****-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志红、潘凤梅、文长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