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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魏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魏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魏华,绰号“老魏”,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7年1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魏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梁魏华与“阿某”(另案处理)合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阿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恩平市锦江国际新城B区公寓门口路边停车场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车箱里。2017年1月10日,“阿某”告知梁魏华毒品藏匿的地点,并将摩托车钥匙交给梁魏华。次日凌晨零时许,梁魏华驾驶粤J×××××号别克小汽车(所有人:梁X生)伙同X某1贤(另作处理)来到摩托车停放处,当梁魏华取了部分毒品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别克小汽车的驾驶室座位搜获银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咖啡”16小包(净重15.43克,经鉴定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随后,又在黑色女装摩托车的座位底车箱内搜获一个灰白色带有印花的环保胶袋,内有银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咖啡”27小包(净重25.55克,经鉴定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搜获一个蓝色带有黄色花纹的环保胶袋,内有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可疑毒品“K粉”1包(净重19.85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搜获一个白色的胶袋,内有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可疑毒品“咖啡”1包,(净重40.21克,经鉴定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魏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梁魏华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处理扣押的毒品等物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某1贤、X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魏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中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86.07克、氯胺酮19.85克,其行为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押的物品,其中:毒品氯胺酮19.85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86.07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黑色无号牌女装摩托车一辆及该车钥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物品与本案无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魏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氯胺酮19.85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86.07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黑色无号牌女装摩托车一辆及该车钥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均由扣押机关恩平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三、其他物品与本案无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甄柏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