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官志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官志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官志佑,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官志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0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追缴被告人官志佑所造成的国家损失人民币33959123.72元。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