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桂某盗窃罪、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桂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被告人桂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桂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业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桂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海城市某小区2期,将赵某��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并将于某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的牌照及行驶证一并盗走。后以人民币6000元卖给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盗汽车、牌照、行驶证被追回已返还失主。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桂某驾车窜至大石桥市某小区南侧刘某一家车库,将一块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观赏石及一副眼镜、一个车载灭火器等物品盗走。现观赏石被追回已返还失主。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桂某驾车窜至大石桥市某小区附近,将刘某二厢货车内的八宝粥、杏仁露、六个核桃、荔枝饮料盗走100余箱,共计价值人民币4958元。现部分饮料被追回已返还失主。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白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车窜至营口市某村附近,将路边一辆货���车厢内的大米盗走24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于某某、刘某一、刘某二的陈述、证人王某、王某一、高某一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体尿样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桂某犯罪所得财物,应依法责令退赔。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被告人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桂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二经济损失人民币39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