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明洋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97号罪犯张明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8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宣判后,200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于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明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明洋于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被盗车辆分别在安徽省、陕西省境内入户盗窃。被告人张明洋参与盗窃4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596080余元,其中轿车3辆,手机2部,数码相机1部,现金22500余元,案发后追回被盗车3辆,价值567880元,共计造成损失28200余元。被告人张明洋系主犯、累犯。罪犯张明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明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李某甲、周某某及管教干警李某乙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