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执行费德华、刘学东、钟守京、熊兴太、陈顺福、唐时蓉、朱理军、孙启华、罗昌福、钟代贵、唐祥云、雷明初、蒋义贵、毛世明分别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债权纠纷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德华,刘学东,钟守京,熊兴太,陈顺福,唐时蓉,朱理军,孙启华,罗昌福,钟代贵,唐祥云,雷明初,蒋义贵,毛世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8号(2016)川0724执523之一申请执行人:费德华,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内退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刘学东,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钟守京,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熊兴太,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陈顺福,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唐时蓉,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朱理军,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孙启华,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罗昌福,男,194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钟代贵,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唐祥云,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雷明初,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沸水镇。申请执行人:蒋义贵,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申请执行人:毛世明,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丰谷酒业职工,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安县秀水镇汉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9580533-8。第三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在执行费德华、刘学东、钟守京、熊兴太、陈顺福、唐时蓉、朱理军、孙启华、罗昌福、钟代贵、唐祥云、雷明初、蒋义贵、毛世明分别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等案过程中,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8日以(2015)安执字第808号、(2016)川0724执5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秀水镇锅厂街1幢1楼115号、1幢1楼114号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现因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评估、拍卖,并以第三次流拍价抵偿给抵押权人王子豪,且不足清偿王子豪价款本金,无剩余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秀水镇锅厂街1幢1楼115号、1幢1楼114号的营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