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配轩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配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77号罪犯杜配轩,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滑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配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宣判后,2013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杜配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杜配轩于2012年阴历正月至2013年阴历正月间,伙同他人在滑县、长垣境内盗窃电动车、自行车。被告人杜配轩参与盗窃758起,盗窃物品价值128622元。罪犯杜配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配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配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配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