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燕赵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燕赵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038号原告西安燕赵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古迹岭小区*号楼*层**室。注册号610100100509669。法定代表人鲁肖肖。委托代理人靳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华宁,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和平村一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13462。法定代表人唐文清。原告西安燕赵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吊船(吊篮)租赁统一专用合同书》,约定其向被告吊篮用于被告周至世纪星城12号楼的建设。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今尚欠租赁租金6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日计1‰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燕赵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