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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2民初1102号原告张某,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何某,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缺席)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新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口头承诺尽快还款,故未书写借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后被告应原告要求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口头承诺会尽快还款,原告未要求被告书写借条。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后被告应原告要求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被告何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证实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拖欠原告1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