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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振平、孙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振平,孙英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平,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孙英猛,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2017年1月15日前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执2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德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