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振平、孙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振平,孙英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平,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孙英猛,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2017年1月15日前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执2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德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