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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九凤与史小钢、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九凤,史小钢,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民初2467号原告:唐九凤,女,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小钢,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号东方家园*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5G4MB5W。法定代表人:殷丁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九凤与被告史小钢、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九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被告史小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被告华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九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史小钢、华万公司赔偿唐九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1007.32元;2、诉讼费由史小钢、华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17时许,史小钢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常元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路段时,碰撞前方头南尾北唐金玉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电动三轮车。该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唐九凤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史小钢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小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九凤受伤后在大名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邯郸市中心医院治疗。华万公司为赣E×××××号小型轿车登记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唐九凤特起诉。史小钢辩称:1、对唐九凤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其各项主张金额均过高。唐九凤现年63岁不应有误工费;2、史小钢是借用华万公司的车辆,对唐九凤的损失应由史小钢承担与华万公司无关。史小钢于2016年8月20日向华万公司借用该事故车辆,该车交强险到期日为2016年8月28日,华万公司要求史小钢归还车辆续保交强险,史小钢承诺代为购买交强险,因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的赔偿责任史小钢同意承担;3、事故发生后史小钢为唐九凤垫付医疗费5000元。华万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时华万公司是赣E×××××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但已于2016年8月20日将该车出租给史小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史小钢承担赔偿责任;2、华万公司在出借车辆时车辆通过年检,且购买交强险,史小钢具有驾驶资格。华万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16年9月15日17时许,史小钢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常元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路段时,碰撞前方头南尾北唐金玉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乘车人唐九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史小钢驾车逃逸。二、2016年9月15日,唐九凤受伤后在大名县中医院住院抢救,2016年9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转院治疗。在大名县中医院支出医疗费4004.4元。2016年9月16日唐九凤转入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4日,支出医疗费68011.32元。唐九凤住院期间史小钢为唐九凤支付医疗费5000元。三、2016年10月17日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大公交认字[2016]第13042517442016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小钢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唐金玉、唐九凤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赣E×××××号小型轿车未投相关保险。四、事故发生后唐九凤由其儿子唐文彬(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乡××)、女儿唐文霞(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乡××)护理。五、经本院委托,魏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唐九凤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唐九凤支出鉴定费2516元。2017年2月11日魏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2017]魏司鉴字第WX2017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九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一处;2、被鉴定人唐九凤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3、被鉴定人唐九凤护理人数为前44日两人护理,后16日一人护理。六、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9779元。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1051元。本院认为,该事故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史小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金玉、唐九凤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内容和结论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唐九凤主张医疗费72015.12元。唐九凤在大名县中医院支付医疗费4004.4元。在邯郸市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68011.32元,唐九凤共花费医疗费72015.72元(4004.4元+68011.32元=72015.72元)。本院支持唐九凤医疗费72015.12元。唐九凤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唐九凤共住院45日,伙食补助费应为2250元(50元/日×45日=2250元),唐九凤的主张小于其实际损失,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唐九凤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唐九凤主张营养费3000元,鉴定意见为唐九凤营养期需60日,本院支持原告营养费3000元(50元/日×60日=3000元)。唐九凤主张护理费20088元,鉴定意见为唐九凤护理人数为前44日两人护理,后16日一人护理,本院支持唐九凤护理费5636元(19779元÷365日×44日×2人+19779元÷365日×16日=5636元)。唐九凤主张误工费7250元,唐九凤2016年9月15日受伤住院,2017年2月11日被评定为伤残,共误工149日,误工费为8074元(19779元÷365日×149日=8074元),唐九凤的主张小于其实际损失,系唐九凤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唐九凤误工费7250元。唐九凤主张交通费10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唐九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处,史小钢、华万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持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唐九凤残疾赔偿金为18787元[11051元×﹙20年-3年﹚×10%=18787元]。该事故造成唐九凤十级伤残一处,本院支持唐九凤精神抚慰金5000元。唐九凤伤残鉴定实际支出2516元,本院支持唐九凤鉴定费2516元。唐九凤要求电动三轮车损失费3500元,唐九凤电动三轮车价值4000元,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唐九凤未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本院酌情支持唐九凤电动车损失500元。唐九凤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17404.72元(72015.72元+2200元+3000元+5636元+7250元+500元+18787元+5000元+2516元+500元=117404.7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华万公司车辆未投相关保险,华万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唐九凤,不足部分由史小钢承担。唐九凤医疗费项相关损失为77215.72元(72015.72元+2200元+3000元=77215.72元),该医疗费项相关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10000元,华万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唐九凤医疗费项损失10000元,唐九凤医疗费项相关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67215.72元(77215.72元-10000元=67215.72元)由史小钢应依法承担,因史小钢已为唐九凤支付医疗费5000元,故史小钢应赔偿唐九凤62215.72元(67215.72元-5000元=62215.72元)。唐九凤电动车损失500元,未超过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依法唐九凤电动车损失500元由华万公司赔偿。唐九凤其他损失39689元(5636元+7250元+500元+18787元+5000元+2516元=39689元)未超过交强险限额110000元,依法华万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唐九凤其他损失39689元。综上,史小钢应赔偿唐九凤各项损失共计67215.72元,华万公司应赔偿唐九凤50189元(10000元+39689元+500元=501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小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九凤各项损失共计67215.72元;二、被告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九凤各项损失共计50189元。三、驳回原告唐九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唐九凤负担522元,由被告史小钢负担1487元,由被告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申请费2000元由被告江西华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会明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清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9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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