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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国勇、赵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国勇,赵娜,刘美琴,马国强,苏艳娜,王振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32号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孙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被告:马国勇,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美琴,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马国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苏艳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振永,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国勇、赵娜、刘美琴、马国强、苏艳娜、王振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4元,(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