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显峰与被执行人齐立君、匡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1024执2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峰,匡英,齐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峰,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701230055,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东苑1区15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匡英,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7206200029,汉族,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职员,住所地绥芬河市运管小区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齐立君,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311260048,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养路段家属楼1号楼1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显峰与被执行人匡英、齐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显峰与被执行人匡英、齐立君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显峰同意被执行人匡英、齐立君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