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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俊男与犍为县农业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犍为县农业局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03号原告:田俊男,男,生于1951年4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方明刚,该单位负责人。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敖家路**号。原告田俊男与犍为县农业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俊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俊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俊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俊男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