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俊男与犍为县农业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犍为县农业局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03号原告:田俊男,男,生于1951年4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方明刚,该单位负责人。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敖家路**号。原告田俊男与犍为县农业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俊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俊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俊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俊男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