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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艳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蕊,杨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初414号自诉人陈怡蕊,女,汉族,2009年7月28日生,住商水县。法定代理人吕丽苹,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商水县。被告人杨艳伟,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商水县。自诉人陈怡蕊以被告人杨艳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怡蕊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杨艳伟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被告人杨艳伟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怡蕊在判决宣告前,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怡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