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尚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邱某某,尚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107号原告:姜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系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被告:尚某某,女。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尚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某某、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修车款369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某某在原告处修理车辆,拖欠原告修车款369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邱某某辩称,修车属实,已偿还1000元,尚欠余款2690元。被告尚某某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据两张,欲证明二被告欠原告修理费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八面城镇经营汽车修配厂,二被告在原告处修理车辆,被告邱某某并给原告出具修理费欠据两张,合计金额为369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修理合同,上述修理费用于修理二被告生活期间所用车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邱某某称已还款1000元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按照生活常理,如还款应由原告出具收条或由被告收回欠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某、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姜某某修理费3690元。案件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