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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王涛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王涛洪,曾琼,杨湘,张付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女,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涛洪,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琼,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湘,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付容,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涛洪、曾琼、杨湘、张付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咏蜀审判员  钟均成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