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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振晖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晖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晖,男,1994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辩护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未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晖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杨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晖及其辩护人翟福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1时许,武陟县公安局民警陈保定、王某、协警马某、常某在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大街东段路南的“青苹果网吧”内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振晖、王振飞(另案处理)违规上网,协警马某在让王振晖下网时,王振晖朝其脸上打了一拳,王振飞朝其头部打了五拳,民警王某、陈保定在拦架时,王振晖不听劝阻朝王某肚子上踢四脚。致马某眼镜损坏,脸部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王振飞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马某的陈述、证人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工作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振晖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向本院申请做义工服务,于2017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慈善幸福院做义工,期间学习传统文化,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良好,有谅解书、义工服务申请书、评估鉴定表、义工日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晖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振晖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振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认罪、初犯、得到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振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晖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