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小民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民,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民,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小民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小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365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031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16003元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