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朱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朱雷,贡子辉,王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主要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雷,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贡子辉,男,1981年11月19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层。主要负责人:吴玉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雷、被上诉人贡子辉、被上诉人王宇、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辉审 判 员 丁 伋代理审判员 吕军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