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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正海诉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正海,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25号原告孟正海,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焦岱镇侯家扁村*组。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蓝田县马河村秀水花园。负责人张笃,局长。原告孟正海诉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正海诉称,2003年7月17日,被告向其颁发了“蓝集建(2003)字第130513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明确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51.16㎡。2005年原告因其他诉讼事项对原告宅基地实际面积进行丈量,发现原告宅基地实际面积与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2005年11月7日原告向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变更。原告于2006年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通过行政方面解决。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原告不服被告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答复,诉请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焦岱镇侯家扁村三组孟正海要求重新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答复”,并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实际面积给原告换发新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辩称:1、原告要求撤销被告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2、原告要求换发新证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原告孟正海向蓝田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要求对其宅基地重新勘查丈量,重新换发宅基地使用证。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申请转至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焦岱镇侯家扁村孟正海要求重新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答复》,该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持有的蓝集建(2003)字第130513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按2002年2月蓝田县人民政府蓝政确字(2002)01号决定确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条款: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你若申请重新换发宅基地,请提供以上材料。”原告收到后不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孟正海曾于2010年10月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原告家宅基地重新丈量,换发宅基地使用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西行受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定孟正海提出重新丈量、换证的要求,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裁定不予受理。孟正海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陕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孟正海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陕行监字第0012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定关于孟正海提出的对其宅基地重新丈量并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要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驳回孟正海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焦岱镇侯家扁村孟正海要求重新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答复》的内容,是告知原告孟正海申请重新换发宅基地使用证应当提供的材料。该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受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行监字第0012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均认定关于孟正海提出的对其宅基地重新丈量并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要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据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按照实际面积给原告换发新证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孟正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