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江明与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明,会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26行初4号原告陈江明,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会东县。被告会东县公安局,地址:会东县光明街40号。原告陈江明诉被告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江明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江明承担。审 判 长 罗德芬人民陪审员 海德祥人民陪审员 刘纳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