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881民初1067号原告:莫某,女,1962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信华,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张某1,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张某2,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张某3,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张某4,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莫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信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丈夫张德俊名下遗产(浔国用(2003)第0604号国有土地、浔房证字00122号房产)一半份额由四被告平分,另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莫某和张德俊是夫妻关系,莫某和张德俊共同生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四个子女。张德俊于2013年7月18日去世,其生前在位于桂平市石咀镇南街建有一栋占地面积54.25平分米的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浔国用(2003)字第0604号国有土地与浔房证字00122号房产]。张德俊生前并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原告认为,张德俊生前在位于桂平市石咀镇南街建有一栋占地面积54.25平分米的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浔国用(2003)字第0604号国有土地与浔房证字00122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丈夫张德俊已经病故,张德俊生前名下的遗产原告理应继承一半的份额,另一半由四被告平均分配。为此,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登记在张德俊名下位于桂平市石咀镇南街的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浔国用(2003)第06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字第××号]由原告莫某继承;二、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自愿放弃张德俊上述遗产的应值的法定继承份额;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自愿协助原告莫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四、本案的受理费3650元,原告莫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庭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