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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玉秀、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秀,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灵湖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伟,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陈玉秀与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秀领取了相应案件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第108-1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