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永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80号罪犯王永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文盲,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乳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永强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永强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永强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前缴纳罚金五千元,减刑后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强2011年2月16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上次减刑前缴纳罚金五千元,减刑后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永强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