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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1、刘2等与滑县正骨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徐秀梅,刘得然,滑县正骨医院,滑县新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903号原告:刘1,女,201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刘2,女,201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法定代理人:朱1,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文峰路11号居民,现住滑县新区。系原告刘坤颐和刘坤熙的母亲。原告:徐秀梅,女,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刘得然,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正骨医院,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英民路与白马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明立彪,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新区医院,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台路与国庆路交汇处83米北侧。法定代表人:明新月,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刘1、刘2、刘得然、徐秀梅诉被告滑县正骨医院、滑县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刘2、刘得然、徐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坤颐、刘坤熙、刘得然、徐秀梅负担。退还原告刘1、刘2、刘得然、徐秀梅2275元。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