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绍敏、刘林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绍敏,刘林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53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根山,职务:居力很信用社主任。被告:常绍敏,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刘林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卫生监督所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绍敏、刘林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截止2018年5月8日计本金4886元,利息330元,合计52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常绍敏、刘林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