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淑影与卢怀斌、丁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影,卢怀斌,丁悦华,贾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38号原告:张淑影,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怀斌,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丁悦华,女,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彦梅,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张淑影诉被告卢怀斌、丁悦华、贾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影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方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