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人寝饰有限公司与颜贻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人寝饰有限公司,颜贻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343号原告:瑞安市华人寝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赵约翰,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贻仓,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振华、张正杰,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瑞安市华人寝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公司)与被告颜贻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判决。原告华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约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即行支付原告货款143050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3日起被告每日向原告支付总欠款3%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履行债务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床上用品,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58050元,双方约定:1、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2、2016年10月30日支付3万元;3、2016年10月25日前把库存货品退回给原告;4、被告所欠原告所有货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结清。但届时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5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故引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的货款1430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支付,被告未按约定的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贻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华人寝饰有限公司货款14305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违约金;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负担66元,被告负担159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