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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绿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绿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59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绿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土桥正街4号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63215A。法定代表人:陈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绿帝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贾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龙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