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京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文,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385号申请人王京文,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823。法定代表人金星全,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京文与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2562号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京文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民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润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