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陈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小北街小北社区6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2640-8。法定代表人邓秀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铿,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铿所有的位于宜宾县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