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诉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997号原告: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住所地:江油市。经营者:周洪,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波,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与被告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油市中坝周肥肠餐饮店撤诉。本案诉讼费6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