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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吴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吴金华,张凤英,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2号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轲。被执行人吴金华,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杨帆,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600000元及息、前期利息73338.86元、诉讼费用20510元和执行费用193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浙1004执9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金华、张凤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蓝庭花园8幢10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13××90、13020750、13××51号;土地证号:椒国用2013第006473、0064**号)。经查明,上述房产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金华、张凤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蓝庭花园8幢10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13××90、13020750、13××51号;土地证号:椒国用2013第006473、006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