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文航与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航,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文航,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琼,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航与被执行人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60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