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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285号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政府街,联系电话282×××4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蔺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蔺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蔺村人,住本村。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004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张继稳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