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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