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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崇斌与冯亚芹、康亚臣、赵立国、陈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崇斌,冯亚芹,赵立国,康亚臣,陈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甘崇斌,女,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冯亚芹,女,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赵立国,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康亚臣,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陈颖辉,女,住通榆县开通镇。甘崇斌与冯亚芹、康亚臣、赵立国、陈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通法开民初字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法开民初字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