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崇斌与冯亚芹、康亚臣、赵立国、陈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崇斌,冯亚芹,赵立国,康亚臣,陈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甘崇斌,女,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冯亚芹,女,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赵立国,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康亚臣,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陈颖辉,女,住通榆县开通镇。甘崇斌与冯亚芹、康亚臣、赵立国、陈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通法开民初字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法开民初字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