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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关东方盗掘古墓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东方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45号罪犯关东方,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了(2010)孟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东方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关东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了(2010)洛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0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关东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关东方于2009年10月13日在孟津县白鹤镇华阳电厂工地施工时发现一古墓,后伙同他人将该古墓盗掘,盗得陶仓等文物四件。经鉴定被盗文物中三级文物一件,一般文物三件。案发后被盗文物已被追回。罪犯关东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关东方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关东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东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