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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庆和诉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和,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043号原告:赵庆和,男,汉族,1952年5月11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2委,身份证号码:×××,无职业。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忠,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华,男,汉族,1952年2月22日出生,松原市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赵庆和与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赵庆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庆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庆和负担,退回原告赵庆和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