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734号原告:董某,住陇南市文县。被告:吴某,住庄浪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宝 来自: